2014年9月16日,被無罪釋放的徐輝(右)和他的辯護律師相擁。圖/CFP
  2014年9月15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法院對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輝故意殺人、強姦案再審宣判,宣告徐輝無罪,當場釋放。昨天,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了從2006年受理徐輝申訴案,到他被無罪釋放,這7年多的時間里,檢察官們做了哪些調查工作,才能使徐輝案得以翻案。   
  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通訊員鄭赫南
  □往事  年輕女子被姦殺警犬緝出“凶手”
  1998年8月25日清晨,珠海市小林鎮出現一具裸體女屍。很快,有人認出,死者是住在附近的居民嚴娟(化名)。
  嚴娟只有19歲,因年輕貌美被當地人稱為“小林之花”。嚴娟生前曾遭遇性侵害,頭部被鈍物擊打,系被繩索勒頸窒息而死。
  珠海警方在案發後第一時間啟用警犬協助破案。很快,兩隻警犬循著氣味追蹤“凶手”到同一地點——小林鎮勞動服務站,時任小林鎮勞動服務站副站長的徐輝家,就在服務站二樓南側。徐輝遂被納入偵查機關的懷疑視線。
  “凶手”喊冤申訴法院判處其死緩
  1998年9月17日晚,徐輝被警方帶走。數日後,當地警方宣佈案件告破。警方公佈的案情顯示:徐輝當日見嚴娟孤身一人在夜晚外出,遂生歹念,於是趁妻子不在家、孩子熟睡,尾隨嚴娟,將其砸暈後實施強姦,而後在嚴娟醒來呼救時,因怕事情敗露而將其滅口。
  2001年5月,珠海市中級法院認定:徐輝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數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收到判決後,徐輝不服,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2001年12月,徐輝被廣東省高級法院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徐輝依然不服,又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2005年11月,廣東省高級法院還是沒有認可徐輝的無罪辯解理由,駁回了他的申訴。此後,徐輝和他的家人並沒有放棄希望,他們開始了艱難而漫長的申訴之路。
  直到2006年12月,徐輝的哥哥徐慶委托律師提出的刑事申訴材料,被寄送至最高檢申訴廳。至此,案件才初見轉機。
  □督辦

  發現案件疑點多最高檢要求複查
  2006年12月25日,最高檢申訴廳的檢察官、承辦人宋偉審閱了全部申訴材料,發現了此案的多個疑點。
  宋偉認為,原審裁判所採信的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中,存在較大問題。一方面,原案證據無法確定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凶器,磚頭和電線均未找到。
  另外,警犬鑒別書的結論“棄屍現場提取的足跡氣味與徐輝的拖鞋氣味同一”,雖然是原審裁判認定徐輝犯罪的較為重要的證據,但是,並沒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明確將警犬鑒別書列為刑事證據種類。
  特別是,本案的DNA鑒定表述為“經DNA檢驗,嚴某陰道內提取物含有兩個不同個體成份,不排除有徐輝、周××的精斑”,這一結論並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但是,徐輝在偵查機關曾經作出過4次有罪供述,還書寫了一份親筆供詞。
  至此,宋偉認為,只有全面審查案卷材料,才能得出較為客觀公正的意見。2007年1月8日,最高檢申訴廳向廣東省檢察院發出交辦函,明確要求廣東省檢察院依法立案複查。
  □調查

  警犬鑒別不科學不能作為證據
  2007年3月9日,徐輝申訴案正式立案。
  廣東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檢察官、承辦人方炳向記者回憶,2007年11月,方炳發現徐輝案偵查卷宗中,詢問、訊問筆錄共18份,其中徐輝只有4次作了有罪供述,交代了犯罪經過。“這4次有罪供述是怎麼取得的?之前、之後為什麼不認罪?雖然他的有罪供述和現場勘查
  有很多一致的地方,但我們也發現了矛盾。”方炳表示,他曾多次往返廣州、珠海實地調查核實原案證據,還曾去珠海市公安局找了徐輝案的承辦人。
  方炳瞭解到,徐輝在案發後23天才被拘留,因此,他有可能從中獲知部分案情;且偵查機關沒有查獲徐輝打暈或者殺害嚴娟的作案工具,故而徐輝的有罪供述不能得出他強姦殺人的唯一結論。
  此外,方炳還走訪了珠海市公安局警犬支隊和廣東省公安廳警犬基地,瞭解了警犬氣味鑒別的操作流程、鑒別要求等。並瞭解到,警犬鑒別隻能作為確定偵查方向的依據,當時並沒有規定其能否作為刑事證據。“而且從技術角度看,顯然其鑒別過程不夠科學、規範。”方炳說。
  DNA檢驗水平低不能認定作案
  為了複查有關嚴娟體內提取物的DNA檢驗報告是否具有排他性的問題,方炳首先向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DNA鑒定專家咨詢了技術問題,而後該處時任處長楊志剛和方炳又專程到廣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局技術中心向法醫進行咨詢。
  他們瞭解到,2007年的DNA技術鑒定要求至少採用15個位點進行鑒定,而1998年該技術可以採用9個位點。但珠海市公安局的法醫物證檢驗意見,以及該局委托廣州市刑事科學技術所作出的DNA檢驗結論,僅採用了4個位點,位點數太少,技術水平低,這一結論不能肯定徐輝為犯罪行為人,只能認定他存在作案嫌疑。
  “對於複查而言,刑事申訴檢察官要從整體考慮,看全部證據是否可信。”方炳表示,他們必須弄清每一個有疑點的證據,而後專門撰寫報告。其間,他專程到廣東四會監獄提審了徐輝,核實了在案口供。
  □翻案

  證據不足終獲改判無罪
  在對證據經過嚴格調查核實後,2008年6月,廣東省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委會第二次會議討論認為,徐輝案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存在諸多缺陷,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屬於證據不足。2008年6月13日,該院向廣東省高級法院發出了《檢察意見書》,建議對徐輝案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該案。同年,廣東省高級法院對徐輝案作出再審決定。2011年7月,廣東省高級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及二審裁定,發回珠海市中院重審。
  2012年8月,珠海市中級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徐輝案,但遲遲未作出判決。2014年4月,經最高檢申訴廳與廣東省檢察院共同研究,廣東省檢察院向珠海市中級法院發出《糾正違法檢察建議書》,督促其儘快作出判決,釋放申訴人。
  今年9月9日,珠海市中級法院對徐輝改判無罪;9月15日,對徐輝進行宣判。徐輝終於恢復了自由身。據記者瞭解,目前,徐輝正在申請國家賠償。
  2014年10月
  獲釋後的徐輝正在申請國家賠償。
  2014年9月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法院宣告徐輝無罪。
  2012年8月
  珠海市中級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徐輝案,但遲遲未作出判決。
  2011年7月
  廣東省高級法院撤銷原判,發回珠海市中級法院重新審理。
  2008年6月
  廣東省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同年,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決定。
  2007年3月
  徐輝申訴案正式立案。
  2007年1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認為徐輝故意殺人、強姦一案存在較多疑點,交廣東省檢察院複查此案。
  2006年12月
  徐輝的哥哥徐慶委托律師提出的刑事申訴材料,被寄送至最高檢申訴廳。
  2005年11月
  徐輝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廣東省高級法院沒有認可徐輝的無罪辯解理由,駁回了他的申訴。
  2001年12月
  徐輝被廣東省高級法院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2001年5月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法院以被告人徐輝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1998年9月
  徐輝被警方帶走。
  1998年8月
  珠海市小林鎮雅興照相館旁土地廟北面的小巷內,出現一具裸體女屍。
(編輯:S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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